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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泛征集通辽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5-06-27 17:15

信息来源:

通辽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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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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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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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促进通辽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和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规范通辽老字号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通辽老字号是指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拥有传承独特的服务、技艺、或者产品(如:产业特色牛肉制品、奶制品、粮食制品等,民族元素的餐饮、服饰、艺术品、文化用品等,含但不局限于上述类型),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鲜明的本市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得到全市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通辽市商务局统筹管理通辽老字号的认定工作。通辽市商务局会同通辽市市场监管局、通辽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组成评审小组,负责通辽老字号认定、复核、暂停、取消等重大事项;各旗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通辽老字号”的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并联合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文化旅游广电局出具初审意见。通辽市商务局不授权任何商协会、社团、市场经营主体或个人开展通辽老字号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通辽老字号”的市场经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通辽市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连锁经营主体其总公司须在通辽市设立;

(二)字号传承已满20年;

(三)拥有代表性品牌(商标、字号等)的所有权;

(四)持续经营满15年(含)以上,即使品牌创立超过20年,但实际持续经营未满15年,也不符合条件。

(五)具有传统地域特色、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拥有世代传承的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无违法违规及失信经营行为,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七)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  申请认定“通辽老字号”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辽老字号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多年传承的服务、技艺、产品的基本发展情况简介;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五)品牌创立时间及传承独特服务、产品或技艺的证明材料,并有地方志、历史档案材料等证明;

(六)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材料;

(七)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八)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九)市场经营主体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

(十)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材料;

(十一)评审过程中评审组认为确有必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通辽市商务局原则上每年认定新一批次通辽老字号名录。具体申报和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安排由通辽市商务局发布通知。

第七条 通辽老字号的申报和认定程序包括:发布通知、提交申请、资料初审、评审小组复审、社会公示、宣传推广等。

(一)发布通知:通辽市商务局发布开展通辽老字号认定的通知,充分利用传统、新媒体等方式宣传通辽老字号评定的意义,营造通辽老字号评选氛围,带动社会各界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市场经营主体申报通辽老字号。

(二)提交申请:申请认定为通辽老字号的主体,应在通知规定日期内,向所在各旗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按照要求提交格式规范的佐证材料。

(三)资料初审:所在各旗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评分,并会同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旅游广电局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送通辽市商务局。

(四)评审小组复审:通辽市商务局组织市文旅广电、市场监督等部门及有关行业专家共同成立通辽老字号认定评审小组,开展评审、论证工作,对申报主体提交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可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拟认定的通辽老字号名单。

(五)社会公示:通辽市商务局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认定名单(公示期为10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均可向通辽市商务局提出。通辽市商务局组织评审小组应及时对异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在接到异议信息后15日内作出)。

(六)作出决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由通辽老字号评审小组审议后,颁发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七)宣传推广:利用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认定的通辽老字号企业,提高知名度;并组织参加各类展洽会,拓宽销售渠道。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八条  通辽老字号经营主体可以在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规范使用通辽老字号标识。

第九条  通辽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通辽老字号荣誉证书和牌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条  鼓励评为通辽老字号的市场经营主体将参评中华老字号和内蒙古老字号,并享受相关推广政策。

第十一条  获得通辽老字号称号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旗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通辽老字号的相关管理工作。

(一)经营主体变更管理。获得通辽老字号称号的市场经营主体如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完成后15日内向所在旗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旗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15日内向通辽市商务局报备:

1.单位名称变更;

2.经营地址变更;

3.市场经营主体法人变更;

4.市场经营主体实际控制权变更;

5.市场经营主体注销登记;

6.市场经营主体注册商标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7.其他重大变更。

(二)监督管理。获得通辽老字号称号的市场经营主体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旗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经核实后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通辽市商务局经核实后,取消其通辽老字号标识使用权或取消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并在三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通辽老字号认定申请 。

1.利用“通辽老字号”称号,粗制滥造、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2.伪造、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售通辽老字号证书、牌匾、标志等证明文件的;

3.未按规定及规定时间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或未按规定对经营主体信息重大变更进行报备的;

4.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5.获得“通辽老字号”称号的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经营状况变化,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如与上位法规定相冲突,以上位法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通辽老字号申报表.doc